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0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无正当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申请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随下学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系(部)报到,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无故不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论,超过10个工作日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3年、5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两年,即5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3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5年、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4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掌握知识的巩固程度和对知识运用的能力,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思想品德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劳动观念以及生活作风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保留整数)。考查课程以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考试、考查的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以期末考核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不得超过30%。考查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的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一次性测验。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八十分(良好)以上,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六条 学业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及格,均以60分计。
学生由于非学院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应由本人事先提出并附相关证明,经有关系(部)核实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缓考。申请缓考者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论,旷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本人兴趣和特长,可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选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而后按指定班级参加所选课程的各种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可记入本人成绩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生缺课或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该项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考查课记为不及格)记。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特异体质等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学生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设定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成绩和鉴定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细则见《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办法》。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应按照学院的考勤制度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部组织,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并定期向学生处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一般不准事假,如确有事须本人亲自处理,应写请假报告说明理由。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超过一周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 (经补考后) 达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4.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某学年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即可继续跟班学习,如有不合格课程,则留级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跃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院批准,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后,可允许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将视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五年制的学生,以两次为限);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部)和转入系(部)考查同意,由招生办公室核实,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应届毕业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办理转出我院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或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恶意逃避学籍处理者除外),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其他原因不得连续休学,休学起止时间以学院批准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附学院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复学止的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三)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六门课程及以上(五年制学生累计八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70学时及以上的(一个教学工作日按6学时计算);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事由未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
(三)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毕业要求的;
(四)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七条 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的,可在一年内由本人申请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学院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结业的,可在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重修、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经审核认定后在网上公布。
第五十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